生物饲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以人为本 科学决策 广泛合作 开放共享
平等互利 优势互补 以诚相待 共同发展

服务中心

全国电话服务热线
010-82102875
在线咨询
周一至周五 9:00-17:30
在线留言
我们会第一时间联系您
销售热线:010-82102875
联系邮箱:swslgc@126.com
技术支持:010-82102875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科海福林大厦3楼313
       
    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新闻资讯

生物饲料团体标准将发挥重大作用——写在我国第一部生物饲料团体标准发布之际

2018-01-18 14:03:17 来源: 浏览次数:5352次

导读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上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随后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和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对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发布等相关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解读

1.1 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

此次修订,调整了我国的标准分类,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团体标准,并就团体标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关于团体标准的采用,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规定: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从目前部分协会公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来看,大部分是这样明确的,如北京生物饲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布的《北京生物饲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北京生物饲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联盟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也有少部分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不允许随便采用。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联合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联合会的同意;联合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依据联合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联合会批准授权。”

由此可见,企业在采用团体标准时,需要关注该团体标准的发布机构,了解机构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里有无限制性规定,必要时需要取得授权方可采用。


1.2 取消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此次修订,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只允许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取消了一直以来存在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此次修订还明确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此外根据修订的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五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明确了强制性标准文本免费公开

此次修订的标准化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实际上,国家标准委很早就已在官方网站公开了强制性标准文本,而推荐性标准文本公开始于2017年3月。2017年2月,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要分阶段向社会公开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到2020年基本实现国家标准全部免费公开。


1.4 明确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此次修订的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二、生物饲料标准化进程逐步加快

2.1 生物饲料标准现状

目前生物饲料领域已发布的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共37项,其中发酵饲料相关标准5项,微生物相关标准12项,饲用酶制剂相关标准8项,植物提取物相关标准1项,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相关标准7项,功能性蛋白肽相关标准4项。微生物饲料添加剂标准亟待完善,发酵饲料标准急需增补。

我国生物饲料标准仍需完善,尚不能满足产业发展的需要。一是缺乏权威的产品标准、统一的检测方法标准。二是缺乏原辅料的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标准也不够全面。目前急需制定、完善产品标准、质量检测评价方法标准、术语和分类、标签标识标准等。


2.2 联盟、协会加速团体标准进程

不断完善组织架构。食品安全和环保已成为“十三五”时期畜牧饲料产业两大主攻方向,为了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生物饲料开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率先于2015年9月联合全国30家大型畜牧饲料养殖企业、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生物饲料产业创新战略联盟;2017年8月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成功注册;2017年9月成立了联盟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全国各级饲料工业协会和有资质的社团组织也都积极参与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积极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团体标准立项更加务实。联盟成员立项的团体标准来源于产业领域,产学研结合更加紧密,立项的团体标准更加务实,符合产业发展的需求。立项的团体标准涉及微生物饲料添加剂、植物提取物、饲用酶制剂、地源发酵饲料、酵母类产品、发酵棉籽蛋白、发酵豆粕、寡糖等产品领域,截至目前联盟成员共立项团体标准39项。

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和发布等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为了加速生物饲料标准化进程,更好地规范生物饲料产业健康发展,由生物饲料开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牵头,联合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浙江大学,以及中国生物饲料产业创新战略联盟会员单位共同起草了生物饲料领域第一个团体标准——《生物饲料产品分类》,该标准将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目前通过立项论证进入起草程序的团体标准有两项:《饲料原料  酿酒酵母发酵白酒糟》《饲料原料  酵母培养物》。2018年拟立项论证的团体标准有:《饲料原料  发酵豆粕》《发酵饲料技术通则》《饲料添加剂  植物乳杆菌》《饲料添加剂  地衣芽孢杆菌》《饲料添加剂  酿酒酵母》等。


2.3 展望

呼吁行业同仁更加关注团体标准,提高对团体标准的认知度,积极立项,参与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在团体标准的联盟会员单位做到自律,自觉执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等。积极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生物饲料团体标准的实施将更加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生物饲料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和可替换性,更好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推动生物饲料产业健康发展。

作者:蔡辉益 博士

中国农科院饲料研究所 研究员

生物饲料开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