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在总结我国近二十年来饲料质量检测工作中有关平行双样允许相对误差的要求的基础上,参考饲料工业发达国家(德国、美国、前苏联等)有关饲料检测结果判定允许误差的规定,并考虑我国的分析技术、仪器设备及分析人员的实际水平而制定的。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国外相关标准基本相同。在测定项目选择方面,根据我国情况进行了某些增减,特别是增加了饲料卫生指标测定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本标准颁发实施后,GB/T5915-1993中附录A和GB/T5916-1993中附录A及部分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中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炎湖、陈喜斌、齐德生、易俊东、黄炳堂。
饲料质量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见表1、表2、表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