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饲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以人为本 科学决策 广泛合作 开放共享
平等互利 优势互补 以诚相待 共同发展

服务中心

全国电话服务热线
010-82102875
在线咨询
周一至周五 9:00-17:30
在线留言
我们会第一时间联系您
联系邮箱:swslgc@126.com
技术支持:010-82102875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科海福林大厦3楼313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

2012-07-06 17:59:16 来源: 浏览次数:6496次

  3.绒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5.奶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四)种禽场

  1.配套系原种场  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

  2.曾祖代场  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3个;

  3.每个品系家系数不能少于40个,每个世代中每个纯系的观察母禽数不能少于1600只(鸭不少于800只)。

  (五)种马场  一级基础母马100匹。

  (六)种兔场  一级基础母兔500只。

  (七)其它种畜禽另定。

  二.国家确定保护的畜禽品种群体规模(指单品种规定)

  (一)猪  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二)牛、马、驴、骆驼  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三)羊  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四)兔  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

  (五)家禽  基础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鹅100只以上)。

  (六)其他畜禽另定。

  第七条  种畜禽生产

  (一)必须制定种畜禽选育计划,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性能测定方案等。

  (二)各畜禽品种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

  (三)种公畜不得少于6个血统,且系谱清楚。

  (四)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

  1.猪年更新率达25%以上。

  2.鸡年更新率为100%。

  3.鸭、鹅年更新率50%以上。

  4.其他畜禽品种保持15%以上的年更新率。

  (五)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国外引进的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六)要有科学、健全的饲养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饲养工艺,按照营养标准配制日粮,满足不同畜禽品种和生理阶段的营养需要。

  第八条  技术资料

  (一)要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

  1.种牛场要有母牛配种、产犊、犊牛培育、母牛泌乳、体重体尺、外貌鉴定、公牛受精及精液品质、兽医防疫、种牛卡片(肉用牛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2.种猪场要有配种、分娩、生长发育、性能测定、种猪卡片、各家系生产性能和核心群母猪生产性能、后裔测定、兽医防疫等记录与分析资料。

  3.种羊场要有羊羔断奶鉴定、配种、各类羊剪毛(抓绒)量、净毛(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