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6 17:58:29 来源: 浏览次数:7010次
第三十一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畜禽品种审定和种畜禽生产性能的测定收费,根据国家或地方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