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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一)

2012-07-06 17:49:32 来源: 浏览次数:5102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于200071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037号)。20046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438号)。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包括创新型饲料和移植型饲料。创新型饲料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单一饲料。移植型饲料是指已在我国境内其他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饲料产品中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未经农业部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研究、创制新产品应遵循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必须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

(一)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并说明命名的依据;

2、新产品研制的目的和依据;

3、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资料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

4、生产工艺条件、制造方法、微生物菌种或培养基规格;

5、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6、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7、饲喂试验报告;

8、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9、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10、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11、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