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6 17:29:38 来源: 浏览次数:11659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