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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八)

2012-07-06 17:29:38 来源: 浏览次数:11659次

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