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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五)

2012-07-06 17:29:38 来源: 浏览次数:11655次

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还应当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四章  经营、进口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产品经营者购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时,应当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六条 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当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产品登记证。
  禁止进口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禁止进口经第三国(地区)转口的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七条 对已获得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在农业部宣布禁用后,其产品登记证自禁用之日起失效。获证企业应当将产品登记证退回农业部,由农业部注销并予公告。
  农业部宣布暂停进口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其产品登记证在暂停期间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第十九条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