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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四)

2012-06-26 14:52:12 来源: 浏览次数:7333次

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四)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2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附件五)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
  3、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要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附件六),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二十七条 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对于已通过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 申请国家资金补助的工程中心,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七),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