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饲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以人为本 科学决策 广泛合作 开放共享
平等互利 优势互补 以诚相待 共同发展

服务中心

全国电话服务热线
010-82102875
在线咨询
周一至周五 9:00-17:30
在线留言
我们会第一时间联系您
联系邮箱:swslgc@126.com
技术支持:010-82102875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科海福林大厦3楼313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二)

2012-06-26 14:52:12 来源: 浏览次数:7335次

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九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七)工程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应包含两名独立董事(